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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搬遷對象
1.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。
2.必須是自然條件嚴酷、生存環境惡劣、發展條件嚴重欠缺的地方。包括:深山石山、邊遠高寒、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,且水土、光熱條件難以滿足日常生活生產需要,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的地區;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的禁止開發區或限制開發區;交通、水利、電力、通信等基礎設施,以及教育、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十分薄弱,工程措施解決難度大、建設和運行成本高的地區;地方病嚴重、地質災害頻發,以及其他確需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地區。
3.必須是農戶自愿。
二、安置方式
以就業和增收為核心,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,以集中安置為主,適度規模,實行“五靠近”(靠近中心村、靠近集鎮、靠近生態旅游區、靠近產業園區、靠近城區),嚴禁原址重建、就地就近安置。
三、住房建設
1.建房方式
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實行“交鑰匙工程”,由政府統一規劃、統一建設、統一質量安全監督、統一分配。嚴禁農戶自建和擴建。
2.建房標準
建設?;镜拿撠毎踩U戏?,住房設計、建設要經濟、安全、實用,具備基本入住條件。不得隨意提高建房標準。
3.建房面積
無論是集中安置還是分散安置,人均住房建設面積不得超過25㎡,單人戶建設公租房,以集中居住為主,住房面積均不得超過25㎡。
4.建房成本
建檔立卡貧困戶搬遷建房成本以保本微利的原則,各鄉鎮具體價格由相關部門依據實際情況,進行差異化據實核定,報縣易遷工作領導小組審定。
四、拆舊復墾
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必須執行建新拆舊并復墾(綠),凡搬入新房后一年內拆除并實現復墾(綠)的農戶,按人均0.25萬元進行獎勵,每戶最高獎勵1萬元。
五、基礎設施配套建設
安置區規劃紅線范圍內配套建設水、電、路、網等基礎設施,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統一規劃和建設,建設資金由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。
六、公共服務配套建設
集中安置點配套建設學校、幼兒園、衛生室及文化、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,統一規劃,按程序報批,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,建設資金由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。
七、后續幫扶
通過發展特色產業、勞務經濟、服務業、資產收益和社保兜底等幫扶措施,使每個集中安置點有一個以上后扶項目。所需資金由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。
八、 資金籌措
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來源為:中央預算內投資、地方政府債券 、國家專項建設基金、銀行長期貸款和群眾自籌(建檔立卡貧困戶自籌資金人均0.25萬元,戶均最高不超過1萬元,鰥寡孤獨等特殊困難群體不要求自籌資金)。
九、政策疊加
對納入易地扶貧搬遷的對象,凡符合條件的,可以申請同時享受產業扶持、醫療救助、教育培訓、低保兜底等其他精準扶貧政策。
牽頭單位: 縣易遷辦